手足口病防控知识
手足口病预防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人肠道病毒引起的一种常见传染病,多发生于5岁以下儿童,手足口病主要侵犯手、足、口、臀四个部位,在手掌心、脚掌心、臀部出现斑丘疹或疱疹(疹子周围可发红),口腔粘膜出现疱疹或溃疡,疼痛明显,大多数患儿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疱疹为主要症状,少数患儿病情较重,可出现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炎、脑炎等并发症,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可导致死亡。
手足口病的传染源
人是人肠道病毒的唯一宿主,患者和隐性感染者为本病的传染源。隐性感染者难以发现,作为传染者意义更大。
手足口病的传播途径
手足口病传播途径多,肠道病毒可经胃肠道(粪-口途径)传播,也可经呼吸道(飞沫、咳嗽、打喷嚏等)传播,亦可因接触患者口鼻分泌物、皮肤或粘膜疱疹液及被被污染的手、毛巾、牙杯、玩具、餐具、奶瓶、床上用品等传播。
手足口病临床表现
手足口病潜伏期为2-10天,平均3-5天,病程一般为7-10天。
1.发热:大多数患儿是突然发病,首先表现为高烧,体温多在38度以上,同时伴有头痛,咳嗽,流涕等症状,体温持续不退,体温越高,病程越长,病情也就越重。
2.三个四
四部位:侵犯手、足、口、手臂四个部位;
四不症状:不疼、不痒、不结痕、不结疤;
四不像:不像蚊子叮咬、不像药物疹、不像疱疹、不像水痘。
3.并发症:少数患儿病情较重,出现脑膜炎、肺炎、心肌炎、肺水肿等并发症。部分患儿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疼等症状。
预防措施。
在手足口病流行时,良好的个人和环境卫生是最重要的预防措施,幼儿家庭要做到“勤通风、晒衣被、不聚堆、洗净手、喝热水、吃熟食”。具体如下:⑴ 进食前、如厕后、处理呕吐物或更换尿布后应洗手;⑵ 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纸巾掩盖口鼻(如无纸巾,可用肘关节),并将纸巾丢至垃圾桶;⑶ 勿共用个人物品,如毛巾、汤匙等;⑷ 需清洗和消毒患者口鼻分泌物污染过的玩具或其他物品、以及经常触碰的物品、家具和厕所,可用高温(>56℃)、漂白粉或紫外线照射进行消毒;⑸ 避免密切接触手足口病患者。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 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 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 处置工作。
第一条 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 单位发生 5 例以上,但不足 10 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 宿舍)发生 2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 生 3 例及以上,但不足 5 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 2 例及 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 位发生 10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 5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 第三条 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 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 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 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 告。
第四条 第四条 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在 24 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条 第五条 发生暴发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 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 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 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 5 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第六条 第六条 医疗机构根据患儿病情,要求患儿居家或住院治疗。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 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指导居家治疗患儿的 家长或监护人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当出现重症病例早期识别 指征时(参见《肠道病毒 71 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 家共识(2011 年版)》),应当立即前往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 就诊,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当在指定区 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第七条 第七条 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 缺课追因等工作,对患儿使用过的玩具、用具、餐具等物品和活动 场所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第八条 第八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 情的托幼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的建议,并出 具书面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指导该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家长或监护 人的健康教育和居家儿童的健康观察。
第九条 第九条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当地教育、宣传、 广电等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沟通,医疗卫生 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 5 岁以下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 宣传。
第十条 当地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
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 HFMD)是由多种人肠道病毒引起的一种儿童常见传染病,是我国法定报告管理的丙类传染病。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症状。少数患者可出现无菌性脑膜炎、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神经源性肺水肿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可导致死亡。手足口病常出现暴发或流行,为指导各地做好手足口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
(一)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报告与监测。
(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监测。
(三)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场所及公众预防控制工作。
二、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
引起手足口病的病毒属于小RNA病毒科肠道病毒属,包括柯萨奇病毒A组(Coxasckievirus A, CVA)的 2、4、5、7、9、10、16 型等,B组(Coxasckievirus B, CVB)的1、2、3、4、5 型等;肠道病毒71型(Human Enterovirus 71, EV71);埃可病毒(Echovirus, ECHO)等。其中以EV71及CVA16型较为常见。
肠道病毒适合在湿、热的环境下生存与传播,75%酒精和5%来苏不能将其灭活,对乙醚、去氯胆酸盐等不敏感;对紫外线和干燥敏感,各种氧化剂(高锰酸钾、漂白粉等)、甲醛、碘酒以及56℃30分钟可以灭活病毒。病毒在4℃可存活1年,-20℃可长期保存,在外环境中可长期存活。
(二)流行病学
1.传染源 人是人肠道病毒的唯一宿主,患者和隐性感染者均为本病的传染源,隐性感染者难以鉴别和发现。发病前数天,感染者咽部与粪便就可检出病毒,通常以发病后一周内传染性最强。
2.传播途径 肠道病毒可经胃肠道(粪-口途径)传播,也可经呼吸道(飞沫、咳嗽、打喷嚏等)传播,亦可因接触患者口鼻分泌物、皮肤或粘膜疱疹液及被污染的手及物品等造成传播。尚不能明确是否可经水或食物传播。
3.易感性 人对人肠道病毒普遍易感。不同年龄组均可感染发病,以5岁及以下儿童为主,尤以3岁及以下儿童发病率最高。显性感染和隐性感染后均可获得特异性免疫力,产生的中和抗体可在体内存留较长时间,对同血清型病毒产生比较牢固的免疫力,但不同血清型间鲜有交叉免疫。
4.流行特征 该病流行无明显的地区性,全年均可发生,一般5-7月为发病高峰。托幼机构等易感人群集中单位可发生暴发。肠道病毒传染性强、隐性感染比例大、传播途径复杂、传播速度快,控制难度大,容易出现暴发和短时间内较大范围流行。
(三)临床表现
手足口病潜伏期为2-10天,平均3-5天,病程一般为7-10天。
急性起病,发热,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疱疹,手、足和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疱疹周围可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等症状。部分患者无发热,仅表现为皮疹或疱疹。一般预后良好;少数病例,特别是EV71感染患儿,可出现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神经源性肺水肿、循环障碍等,病情凶险,可致死亡或留有后遗症。
(四)治疗原则
目前无特异性治疗方法,以支持疗法为主,绝大多数患者可自愈。目前尚无特异性的疫苗。病例的治疗方法参考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
三、病例定义
(一)临床诊断病例
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
1.普通病例: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
2.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系统受累、呼吸及循环功能障碍等表现,实验室检查可有外周血白细胞增高、脑脊液异常、血糖增高,脑电图、脑脊髓磁共振、胸部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可有异常。
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实验室检测做出诊断。
若无皮疹,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二)实验室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诊断为实验室确诊病例:
1.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人肠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
2.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等标本中检测到CVA16 或EV71特异性核酸,或从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等标本中检测到人肠道病毒(指包括CVA16和EV71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的特异性核酸。
3.血清标本人肠道病毒型特异性中和抗体滴度≥1∶256,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肠道病毒特异性中和抗体有4倍或4倍以上的升高。
(三)聚集性病例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四、疾病监测
(一)疫情报告
1.个案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
如为重症病例,请在“重症患者”处选择“是”;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请在“实验室结果”处选择相应的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2.聚集性病例报告。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发生流行或暴发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二)病原学监测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病原动态分布变化。所有重症和死亡病例均需采样。此外,以县(区)为单位,每月最少需采集5例首次就诊的普通病例标本;当月县(区)病例总数少于5例时,全部采样。
以省(区、市)为单位,在手足口病流行年份中每年至少采集20对EV71 和10对CVA16感染的手足口病患儿的双份血清,以阐明和分析EV71和CVA16感染后IgG和IgM抗体的动态变化,评价血清学抗体试剂盒的敏感性和特异性。
以省(区、市)为单位,每月至少从手足口病病例中分离10株毒株并做血清型别鉴定,鉴定完成后并将毒株及鉴定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测序条件的省份,可开展VP1基因序列测定和分析,进行基因定型,序列测定完成后将序列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具备测序条件者,将毒株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序列测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于28个工作日内反馈基因定型结果。
所有病例的采样均由医疗机构完成,及时送至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将实验室检测结果于24小时内反馈给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结果后,于24小时内对检测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进行订正,将其病例类型订正为“实验室诊断”,并在“实验室结果”处补填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各种标本采集和检测方法详见《手足口病标本采集及检测技术方案》(附件1)。
(三)监测信息分析与反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对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浏览,及时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审核、查重、订正等工作,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发病趋势,发现异常升高或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重症及死亡病例时,要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定期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反馈疫情分析信息。
五、预防控制
(一)现场调查处置
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重症或死亡时,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处置。
1.流行病学调查
(1)聚集性病例调查:了解聚集性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特征,以分析流行因素,为采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要对首发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附件2)。
(2)重症或死亡病例调查:详细了解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发病就诊治疗过程、感染传播情况、病原检测结果,以分析重症及死亡病例的主要危险因素,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3)。调查结束后,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结果录入统一数据库,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专题调查:根据当地手足口病疫情特点及流行特征,可开展专题调查,以了解当地的主要传播方式以及感染危险因素等,为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专题调查的方案及其内容,应根据调查目的专门设计。
(4)医疗机构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传染源的管理
患儿应及时就医,并遵医嘱采取居家或住院方式进行治疗。居家患儿,家长或监护人应在社区(村)医生的指导下,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如发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相关症状时,应立即送医院就诊,同时,要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管理时限为自患儿被发现起至症状消失后1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掌握居家治疗患儿的病情进展情况。
3.标本采集和检测
(1)所有重症和死亡病例均要采集标本,可以采集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疱疹液、脑脊液、血清等,死亡病例还可采集脑、肺、肠淋巴结等组织标本。聚集性病例至少要采集2例病例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
(2)医疗机构负责样本采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生物学标本的采集。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地的技术能力,对采集的标本开展核酸检测、病毒分离;不具备技术条件时,及时送上级机构进行检测(附件1)。
4.消毒措施
病家、托幼机构和小学的消毒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由单位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机构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消毒方法参见《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和《手足口病疫源地消毒指南》(附件4)。
5.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政府领导下,与当地教育、宣传、广电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宣传单/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使5岁以下儿童家长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等了解手足口病的临床症状,掌握最基本的预防措施,强调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及环境卫生措施对于有效预防手足口病的重要性,动员托幼机构老师和管理人员、儿童家长成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主动参与者,形成群防群控。与重症或死亡病例发病前1周或发病后有共同生活、居住史的5岁以下儿童,要对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健康教育,做好儿童的密切观察,出现症状要及时就诊和治疗。
(二)重点人群及重点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降低人群手足口病的发病率,减少聚集性病例,避免医院感染,各地要做好以散居儿童为主的重点人群和以托幼机构、医疗机构为主的重点场所的预防控制工作。
1.散居儿童的预防控制措施
(1)饭前便后、外出回家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给儿童洗手;看护人接触儿童前、替幼童更换尿布、处理粪便后均要洗手;
(2)婴幼儿的尿布要及时清洗、曝晒或消毒;注意保持家庭环境卫生,居室要经常通风,勤晒衣被;
(3)婴幼儿使用的奶瓶、奶嘴及儿童使用的餐具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消毒;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
(4)本病流行期间不宜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公共场所;避免接触患病儿童;
(5)儿童出现发热、出疹等相关症状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6)居家治疗的患儿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以减少交叉感染;父母要及时对患儿的衣物进行晾晒或消毒,对患儿粪便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2.托幼机构预防控制措施
(1)每日进行晨检,发现可疑患儿时,要采取立即送诊、居家观察等措施;对患儿所用的物品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
(2)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或1周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建议病例所在班级停课10天;1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经风险评估后,可建议托幼机构停课10天;
(3)教育、指导儿童养成正确洗手等良好的卫生习惯;老师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
(4)教室和宿舍等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定期对玩具、儿童个人卫生用具(水杯、毛巾等)、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5)定期对活动室、寝室、教室、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
(6)托幼机构应每日对厕所进行清扫、消毒,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手;
(7)托幼机构应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手足口病防控措施。
3.医疗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
(1)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预检分诊,专辟诊室(台)接诊发热、出疹的病例。增加候诊及就诊等区域的清洁消毒频次,室内清扫时应采用湿式清洁方式;
(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例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或更换使用一次性手套;
(3)诊疗、护理手足口病病例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仪器、体温计及其他物品等要及时消毒;
(4)对住院患儿使用过的病床及桌椅等设施和物品必须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5)患儿的呼吸道分泌物和粪便及其污染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